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英文 名称为:Henan Hi-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HNHT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热心支持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省经济、社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目标,面向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使其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 “两个确保”服务“十大战略” ,为建设国家创新高地贡献力量,在 现代化河南建设新征程中展现作为。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探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建设、自主创 新能力建设等热点、共性问题,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理论研究,积极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需求和建议。
(二)搭建宣传和展示平台,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 政策法规,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动态。
(三)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了解、沟通与合作,开展横向联合,实现优势资源互补。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增强竞争力。
(四)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培训、咨询、研讨等活动,研究措施支持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会员需要,为会员单位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协会或咨询服务组织及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建立联系,促进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促使企业增强竞争意识,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加速企业国际化进程。
(六)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交易会、展览会、推介会等各种社会活动,展示、推广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品,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八)协调集聚创新资源,支持会员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战略、 规划、政策、计划、标准制定和专业化评估咨询活动。支持会员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 ”创新联合体,促进技术创新、标准创制、成果转化,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 运营的有效模式,提升协同创新效果。
(九)完成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省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
(二)省内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的管理部门、政策研究机构、服务与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在高新技术领域经营、管理、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效或贡献的合法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宣传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三)2 年不交纳会费;
(四)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机构证照。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 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 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30% 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位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察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期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事务办事机构。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正式党员人数少于 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省科技厅机关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年9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